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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