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彥伶 被告 張碧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姜麗君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