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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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民
籍設南投縣○○鄉○○村○○路00號(南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岳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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