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號108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綉雯
洪華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照春 等人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8,549元(原告應有部分65/2580×面積2,480.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500元=1,218,549元。
小數點以下五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