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張正華
張明福 被告 潘梅蕊 訴訟代理人 謝東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175號,原案號:111年度交訴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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