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原簡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112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4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林煒傑曾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12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然被告又於112年8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則其上訴顯不合法,按諸首開說明,並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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