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紋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紋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ꆼ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林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紋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日│101年11月10日│102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8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987號、│102年度偵字第1530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1號、│102年度訴字第481號、│102年度易字第2625號││實││102年度易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19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1號、│102年度訴字第481號、│102年度易字第2625號││決││102年度易字第622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644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3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5月30日│102年3月28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5302號│102年度偵字第19303號│103年度偵字第15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25號│102年度易字第2924號│103年度易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12日│103年5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625號│102年度易字第2924號│103年度易字第3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6日│103年1月10日│103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644號│苗栗地檢││備註│(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03年度執字第2686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7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8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臺中地檢││備註│103年度執字第133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