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