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9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46號(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209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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