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訴字第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被   告 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20分許
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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