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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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041號債權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振遠 債務人 陳映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映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映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債權人 大印 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振遠姓名 小印 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小章未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