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第86號原告 魏子濬 法定代理人魏邦
郝瑛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陳怡欣 律師被告 石勝有
仁鉅企業有限公司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喬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詹蕙嘉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