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07號抗告人 吳禎端 即債權人相對人 張素真 即債務人1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4日101年度事聲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
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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