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0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71元,應繳裁判
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
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