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 洪甄婉 被告 陳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七行「面積2,260.516平方公尺,分割為被告陳其昌取得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226.516平方公尺,分割為被告陳其昌取得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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