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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