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3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以95年度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7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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