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7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