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告 林益世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林正疆 律師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裴偉人被告 邱銘輝
蔡慧貞 共同 宋重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律師共同 鄭翔 致律師複代理人 吳瑞清 被告 陳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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