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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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辛順德 具保人 林德寬 上列具保人因上訴人即被告辛順德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德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辛順德(下稱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2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林德寬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附於該署99年度他字第3230號卷內可按(見該卷第135頁)。茲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2年1月10日以101年度簡字第3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前開判決、刑事上訴狀、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2年4月18日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2年4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附卷可查(見簡上卷第2頁至第5頁反面、第20頁、第109頁至第117頁);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102年4月9日上午11時到庭,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且陳稱:伊不知道被告現在人住何處,前天打電話給被告,被告還有接,但之後被告就沒有接了,所以伊沒有辦理偕同被告到庭,伊對於沒入保證金沒有意見等語,亦有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簡上卷第107頁反面)。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