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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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正用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羽農 、 戴羽晨 、 黃翠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叁佰陸拾肆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