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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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6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鄭瑞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瑞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姻親關係,因不滿告訴人之母(即被告之岳母)在網路社群上所張貼之文章,而與告訴人在電話洽談中發生爭執,竟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實應譴責,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願宥恕被告本案犯行,給予被告從輕量刑、自新或緩刑之機會,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13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如前所述,事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4601號被告鄭瑞權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2樓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權因不滿 孫顥文 之母在網路社群上所張貼之文章,遂於民國112年9月24日21時54分許,在其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撥打語音電話與孫顥文,經孫顥文在新北市新莊區(完整住址詳卷)接聽後,因鄭瑞權與孫顥文洽談中生齟齬,鄭瑞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對孫顥文恫稱:「叫你媽媽躲好,如果弄不到她,我就要弄你女兒」等語,致孫顥文聽聞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孫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瑞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首開時間、地點撥打語音電話與告訴人孫顥文之事實。2證人孫顥文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明被告有於首開時間、地點以言語恫嚇告訴人之事實。3證人 吳雅菁 於警詢、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明被告有於首開時間、地點以言語恫嚇告訴人之事實。4告訴人於112年9月24日22時45分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製作之調查筆錄。證明告訴人遭被告恫嚇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之事實。5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證明被告於語音電話內,確實以言語威脅,且其內容提及將對告訴人之女兒不利,且被告面對告訴人之指摘,亦不否認有恐嚇行為,甚至要求告訴人可前往提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檢察官林殷正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易 字第 132 號(113.02.2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簡 字第 211 號判決(113.03.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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