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肆仟貳
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