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4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40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何寶議 債務人 黃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屏東縣私立佑生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之每月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