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9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3月21日起至126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6年3月29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用32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3月29日止,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攤還1,600元,利息按月計付,未償還之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乙○○自99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4,4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8年8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增補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
7月2日申請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23980號函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65│建│124.00│10000分之98│├──┼───┼────┼───┼──┼─┼────┼──────┤│002│台南市○○○區○○○段│566│建│173.00│10000分之98│└──┴───┴────┴───┴──┴─┴────┴──────┘┌──────────────────────────────┐│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2層樓房│22│22│平│全部│││43│金華新路43號│西區康樂│鋼筋混凝│.1│.1│方│││││7樓之7│段565、5│土造│1│1│公││││││66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3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原建物門牌為台南市○○區○○路3段171巷3號7樓之7於99年3月5日││整編為臺南市○○區○○○路○○號7樓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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