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北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1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1號、2926號、3947號、3973號、4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第13行:「欲販售全新功學社KHSF20T3腳踏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欄(一)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1號、2926號、3947號、3973號、45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證據欄(三)3:「98年1月8日竹營字第0980100018號……」、(四)2:「98年1月16日竹營字第0980100054號……」、附表編號1詐騙方式及手段欄第5行:「功學社KHSF20T3腳踏車,……」、編號4匯款金額及帳戶欄第1行:「轉帳3萬2,000元……」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含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2061號、2926號、3947號、3973號、45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已修正,並自98年9月1日施行,修正後該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2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其立法理由謂:「依刑法第41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於裁判
主文諭知…至於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科罰金相同,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故98年9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無庸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折算標準」。準此,本件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適用,被告若未聲請易科罰金,依法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惟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15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街○○○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143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於96年5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警惕,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財,竟因貪圖小利而不違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與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聯絡後,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以不詳代價為交易條件,交付予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該不詳年籍、姓名之人即與共梮B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12月18日21時30分許,以0000000000號撥打乙○○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欲販售全新功學社KHSF20T73腳踏車,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19日11時3分許,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迴龍郵局,以ATM轉帳方式,將新臺幣2萬1,000元轉入被告所有上開帳戶內,惟未如期收到所購買之腳踏車,經查問後,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有申設使用上揭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其於95年6月14日申設,上開帳戶於97年11月初搬家時,在不詳處所不慎遺失等語。經查:
(一)被害人乙○○如何受騙而將上揭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等情,業據其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郵政自動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1月9日竹營字第0980100022號函暨立帳申請書、歷史交易清單在卷足參,足證被告上開帳戶確供詐騙集團向告訴人詐騙金錢所用甚明。
(二)參以詐騙集團以他人之帳戶行騙,必以該帳戶係詐騙集團足以掌控管理為原則,否則隨意盜用他人帳戶,一旦原帳戶持有人發現遺失後前往辦理掛失,詐騙集團即無可能取得匯入該帳戶之贓款,是基於遺失或遭竊帳戶有隨時遭掛失止付之不確定性,當可推知詐騙集團為避免無法取得贓款導致徒勞無功或遭警循線追查,自無可能使用其無掌控可能之帳戶以為獲取不法所得之管道,是詐騙集團如欲以他人帳戶做為贓款匯取之用,必以取得原帳戶所有人之同意為前提,況被告上開戶於97年11月17日至97年12月18日期間,僅有6元存款,然97年12月19日、20日,2天內竟有20筆款項匯入,且於受騙者分別匯入款項至被告上開帳戶後,該筆款項隨即遭領取一空等情,有中華郵政公司存摺對帳單在卷足憑,顯見該詐騙集團向告訴人詐騙時,確有把握被告上開帳戶不會遭被告掛失止付,而依前開論述,此等確信於帳戶資料遺失而被拾得或遭竊之情形,實無發生可能,顯見本件被告確係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無訛。
(三)再者,金融機構之帳戶一般人均可申請,如非刻意規避查察之非法用途,何需取用他人帳戶?且被告業已成年,非無社會經驗,對於取用其帳戶之反常現象,焉有不啟疑心之理,是被告顯可預見取用其帳戶資料之人,將有持以作為非法用途之可能,被告仍不違其本意交付上開帳戶,堪認其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無訛,被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檢察官邱宇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華附錄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8年度偵字第8055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辦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移送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財,竟因貪圖小利而不違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與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聯絡後,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以不詳代價為交易條件,交付予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該人即與共組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N,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甲○○所有之上開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 黃巧寧 遭詐騙部分:
1.黃巧寧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 汪映廷 遭詐騙部分:
1.汪映廷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三) 單忠倫 遭詐騙部分:
1.單忠倫於警詢中之指述。
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四) 朱冠豪 遭詐騙部分:
1.朱冠豪於警詢中之指述。
2.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五) 鄭翊偉 遭詐騙部分:
1.鄭翊偉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六) 高應皇 遭詐騙部分:
1.高應皇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七) 蔡鑫 聆遭詐騙部分:
1. 蔡鑫聆 於警詢中之指述。
2.蔡鑫聆於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份。
3.被告甲○○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移送併辦理由:被告前曾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425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案同一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其犯罪時點與該案相同,係屬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請予以併案審理。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檢察官附錄併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匯款│詐欺手法│匯入帳戶│備註││││日期│金額││帳號││├──┼───┼───┼───┼──────────┼────┼─────┤│1│黃巧寧│97年12│6120元│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中華郵政│1.被害人於││││月19日││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股份有限│警詢之指││││下午1││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公司竹北│述。││││時3分││之訊息,致黃巧寧瀏覽│郵局(局│2.華南銀行││││││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號:0061│存款帳務││││││指示匯款入被告甲○○│1339、帳│交易明細││││││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號:0710│影本1紙││││││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514號、│。││││││一空。│戶名:陳│3.自動櫃員│││││││盡孝)│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2│朱冠豪│97年12│32000│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19日│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11時5││出售物品,而刊登不實││述。││││分││之拍賣訊息,致朱冠豪││││││││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指示匯款入被告陳││││││││盡孝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3│高應皇│97年12│8400元│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20日││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11時21││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述。││││分││之訊息,致高應皇瀏覽││2.自動櫃員││││││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機交易明││││││指示匯款入被告甲○○││細表影本││││││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1紙。││││││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4│單忠倫│97年12│30000│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20日│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10時33││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述。││││分││之訊息,致單忠倫瀏覽││2.自動櫃員││││││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機交易明││││││指示匯款入被告甲○○││細表影本││││││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1紙。││││││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5│汪映廷│97年12│16000│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20日│元│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9時48││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述。││││分││之訊息,致汪映廷瀏覽││2.自動櫃員││││││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機交易明││││││指示匯款入被告汪映廷││細表影本││││││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1紙。││││││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6│鄭翊偉│97年12│6500元│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20日││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10時50││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述。││││分││之訊息,致鄭翊偉覽後││2.自動櫃員││││││信以為真,下標後依指││機交易明││││││示匯款入被告甲○○之││細表影本││││││右列帳戶,匯款後旋遭││1紙。││││││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7│蔡鑫聆│97年12│3600元│無買賣之真意,而在雅│同上│1.被害人於││││月20日││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稱欲││警詢之指││││下午1││出售物品,而刊登拍賣││述。││││時許││之訊息,致蔡鑫聆瀏覽││2.被害人玉││││││後信以為真,下標後依││山銀行之││││││指示匯款入被告甲○○││存摺影本││││││之右列帳戶,匯款後旋││1紙。││││││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8年度偵字第2061號98年度偵字第2926號98年度偵字第3947號98年度偵字第3973號98年度偵字第4550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鄉○○村○○街○○○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辦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移送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財,竟因貪圖小利而不違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與不詳年籍姓名之人聯絡後,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以不詳代價為交易條件,交付予不詳年籍、姓名之人士,該不詳年籍、姓名之人即與共組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如附表所示之人接獲詐騙電話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甲○○所有之上開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均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乙○○遭詐騙部分:
1.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郵局98年1月8日竹營字第0980100019號函暨被告甲○○開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二)汪映廷遭詐騙部分:
1.汪映廷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郵局98年1月9日竹營字第0980100023號函暨被告甲○○開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三)單忠倫遭詐騙部分:
1.單忠倫於警詢中之指述。
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郵局98年1月8日竹營字第0980100019號函暨被告甲○○開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四)朱冠豪遭詐騙部分:
1.朱冠豪於警詢中之指述。
2.中華郵政公司新竹郵局98年1月8日竹營字第0980100019號函暨被告甲○○開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五)鄭翊偉遭詐騙部分:
1.鄭翊偉於警詢中之指述。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被告甲○○開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移送併辦理由:被告前曾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股整理卷證待送審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足憑。本案同一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其犯罪時點與該案相同,係屬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請予以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檢察官邱宇謙附表:
┌──┬───┬──────────┬──────┬───┐│編號│時間│詐騙方式及手段│匯款金額及帳│被害人│││││戶││├──┼───┼──────────┼──────┼───┤│1│97年12│某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門│轉帳2萬1,000│乙○○│││月19日│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元至被告所有││││11時3│宇榛0000000000號行動│竹北郵局帳號││││分│電話,佯稱欲販售全新│000-0000000-│││││功學社KHSF20T73腳踏│0000000號帳│││││車,使乙○○陷於錯誤│戶內。│││││。│││├──┼───┼──────────┼──────┼───┤│2│97年12│某詐欺集團成員,在雅│匯款1萬6,000│汪映廷│││月20日│虎奇摩拍賣網站,詐稱│元至被告所有││││上午9│欲拍賣筆記型電腦,使│上開局帳戶內││││時48分│汪映廷陷於錯誤。│。││││許││││├──┼───┼──────────┼──────┼───┤│3│97年12│某詐欺集團成員,在雅│匯款3萬元至│單忠倫│││月20日│虎奇摩拍賣網站,詐稱│被告所有上開││││上午10│欲拍賣NIKOND700國祥│銀行帳戶內。││││時33許│公司貨,使單忠倫陷於││││││錯誤。│││├──┼───┼──────────┼──────┼───┤│4│97年12│某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轉帳3萬2,00│朱冠豪│││月19日│虎奇摩拍賣網站,詐稱│元至被告所有││││11時48│欲拍賣照相機,使朱冠│上開帳戶。││││分許│豪陷於錯誤。│││├──┼───┼──────────┼──────┼───┤│5│97年12│某詐欺集團成員,在奇│匯款6,500元│鄭翊偉│││月20日│摩拍賣網站,詐稱欲拍│至被告所有上││││上午10│賣NOKIA牌N95型行動電│開銀行帳戶內││││時50分│話1支,使鄭翊偉陷於│。││││時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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