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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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賜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賜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賜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其中詐欺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10月,嗣並確定;另犯外患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3月確定。9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1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00312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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