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慶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5211、22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同院以97年易字第145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同院97年度訴字第4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351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於民國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家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於97年9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7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8日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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