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債權人縣府大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羽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如規約)
二、提出債權人縣府大狀元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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