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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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劉尹琪 相對人 黃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鄭尹琪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劉尹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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