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彥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收入及住所,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惟如能提出相當數額之保證金確保日後到庭,則無羈押必要,而裁定准予新臺幣2萬元交保;嗣因覓保無著,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本件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進行中始終坦承全部犯行,認被告雖仍屬犯嫌重大,有前開羈押原因,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街○○○○○號,應足以保全本件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