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NYEKE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姓名、年齡、國籍、護照號碼、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且應應記載: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此等記載事項應為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法定必要程式,且其有關被告個人資訊之記載,自應使法院得以由起訴書明確得知其欲追訴處罰之對象,始符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起訴書上所載被告姓名為:ONYEKE;性別為:男;年籍不詳;無身份證明文件。而查卷宗所附外籍人士ONAB
UONYEKACHUKWUFERDINAND之申請人簽證原始資料及照片1份,是否為被告ONYEKE,亦有不明。由是以觀,本件自難由起訴書、相關卷證明瞭檢察官起訴所指之被告究為何人?本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然其欠缺並非不得由檢察官再補充敘明而為補正,爰依法裁定檢察官應於10日內補正此項欠缺,以利審理。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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