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冠瑋向債權人借款47,712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88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21,868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