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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