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許純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182元(計算式:79萬5018元+8萬1144元+5萬元+1萬3020元=93萬91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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