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9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玉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玉微於民國93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01年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29,619元正未給付,其中26,048元為本金;3,5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玉微於民國100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31,678元正未給付,其中118,307元為本金;12,299元為利息;1,0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玉微於民國100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4,642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85,764元正未給付,其中77,056元為本金;8,010元為利息;6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玉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61,742元正未給付,其中57,186元為消費款;3,419元為循環利息;1,1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9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玉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6048││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玉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2%│││118307││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玉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2%│││77056││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玉微│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57186││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