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明電
294巷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明電於民國94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96年
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83,622元正未給付,其中104,457元為本金;79,08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明電於民國9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55,117元正未給付,(其中24,282元為本金,30,8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明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30日止累計161,285元正未給付,其中68,428元為消費款;89,25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9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104457││5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明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282││5月31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明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8428││5月3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