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100年4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1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99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65號函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