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上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信託商│中國信託商│101年10月16│232,000元│513665││││業銀行板橋│業銀行板橋│日││││││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