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陳鎮驍 代理人 陳鎮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蔡明園 │無│92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2,550,000元│CHNO23700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