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2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