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2號上訴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7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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