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5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入監服刑,嗣於99年8月3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684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1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