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劉晉源 訴訟代理人 吳雅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4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昱傑 │板信商業銀│104年2月28日│20,583元│JY0000000│││││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