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文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