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債權人 魏晉 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錦瑞 、 劉汝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依切結書所示,借款清償期限為103年4月28日,應自其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