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債權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士哲 (即 彭清鈞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