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54,5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0,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