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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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本件得假執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欄第三點第二小點漏載「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四點結論部分誤載「第78條」,應更正為「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