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 唐綺蓉 原名 唐明霞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昜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智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相關財產資料等到院。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定達20日之合理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僅補正配偶及子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餘應補正之資料均闕如,復未提出無法補正之正當事由,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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